信息发布时间:2023-04-05 15:03:06 来源: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一、为规范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单位的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投诉处理工作主要包括投诉受理、投诉处理和投诉处理情况反馈等。投诉处理工作由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可由其他人员代办。
三、接待投诉时,应先甄别投诉人身份、投诉内容和投诉时间的有效性。投诉人不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规定之日起10日以后的,以及针对招标文件内容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向其说明理由;投诉人未出具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明材料的,要求其出具。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者投诉投标人行为的,要求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投诉。
四、投诉处理人员收到投诉材料后,对投诉相关情况进行初步了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进一步调查意见。投诉处理决定由投诉处理人员拟稿,办公室负责人核稿,报局分管领导签发。
五、投诉处理应在受理投诉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情况不复杂的十五日内完成。投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六、对其他部门转交的不具备受理条件的投诉,或者只进行电话投诉的,如投诉事项可直接查证,应进行查证和处理。
七、投诉处理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市纪委、交易中心、12345平台等单位的来函,应按投诉处理决定签稿程序及时回复。
八、投诉处理人员应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投诉,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一方、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投诉电话:0515-89086404
联系人:盐城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