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4-03-19 09:36:44 来源: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政策解读
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为便于各交易主体和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内容,现就《目录》的出台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务办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89号)精神,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依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结合我市实际,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项目基本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目录管理,制定《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二、主要意义
《目录》是我市规范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以来,首次以清单化、目录化方式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是确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的主要依据。同时,《目录》按照项目属性、主管部门以及规范性、唯一性的总体要求,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统一名称、统一监督、统一管理。《目录》的公布,对进一步扩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范围和数量、提高资源配置效益、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等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目录》明确要求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对“应进未进”的场外交易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查处和问责。
三、主要内容
《目录》涵盖工程类、采购类、资源资产类、环境权类等四大类115个项目,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交易、海域使用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等领域全部纳入目录管理。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围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及时调整修订,向全社会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
(一)工程类(包括工程、货物、服务)项目。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工程、航道工程、铁路工程、港口工程、水利工程等,以及农业工程、渔港渔业工程、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含土壤修复)工程、土地开垦、复垦、整理、滩涂围垦、林业工程、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等。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
(三)资源资产类项目。如:土地使用权交易、海域使用权交易、河流资源交易、水权交易、林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无形资产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等。
(四)环境权类项目。如: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等。
(盐城市行政审批局2020年8月17日发布)